法院如何拍賣不動產??-高雄質借處

2018-08-03

法院受理銀行之聲請後,會先鑑定要拍賣的不動產之價值,再定出拍賣的底價。

 

並在執行拍賣兩週前,將拍賣的內容和應遵守的事項公告週知,拍賣公告必定貼在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所在 地之鄉鎮區公所。債權人並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登報證明送給書記官附卷。公告到拍賣,需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參與投標應買的投標人,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並在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投票書上載明投標人的姓名、年齡及住址、願買的不動產與願出的價額等。然後把投標書密封投入執行法院所指定的標箱內,開標的時間一到,由執行法官當眾打開標箱,把投標書所載願出的價額一件一件唸出來,出價最高,且又超出拍賣底價的投標人就是得標人。

 

如果第一次拍賣沒有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拍賣之最低價時,法院會擇期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之後,再行拍賣,得酌減拍賣之底價,酌減的數額,約在前次拍賣底價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所以,如果法院拍賣的不動產經多次拍賣而無法拍定時,往往拍賣的底價會遠低於當初設定抵押權時的價格,致無法滿足債權。債權人的債權如果不能獲得滿足的清償時,債權人就會轉向其他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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