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支付命令-借款

2018-07-30

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二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另,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之討債方法,只要債務人是積欠多少錢,諸如:借款、票款、價金、租金、報酬、薪資、資遣費、管理費、電話費、修繕費等,均得以支付命令請求。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狀內應表明左列各款事項: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及事實。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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