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楠梓借款

2018-07-05

何謂信託

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必須委託人將其財產權信託登記移轉給受託人。 
受託人必須依委託人設立信託意旨(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信託基金 
即 TRUST FUND,是目前最穩定,回收最有保障,安全又透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信託基金常常被誤以為僅與富人有關。其實作為有效經濟的金融投資,信託基金具有廣泛的用途: 
  信託基金可幫助您管理財產,累積財富也可以為您的親人助一臂之力;可為未成年的孩子,或缺乏金融管理經驗的家庭成員,或無力無法管理自己的資產,提供經濟保障;若將您的遺產需立刻轉交給受益人,則可避免遺囑檢驗,亦可大幅減少遺產稅或提供現金來幫助支付遺產稅。 
投資信託基金,除了「保本保息」穩定獲利之特點,信託資產可不受國家經濟及個人經濟等問題影響而消失或被銀行接收,而且信託孳息還可指定受益人,因此在變換操作不同的金融商品時,就不會受市場變動所影響。 
  因此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天災。投資信託基金,因為保本又保息,所以幾乎零風險。 

三.什麼狀況需要信託 
1. 單身安養 2. 子女幼小的隱憂 3. 單親子女的照顧 
4. 慈善捐助 5. 殘障、智障照顧 6. 員工福利金 
7. 夫妻共享互依 8. 鰥寡孤獨的隱憂 9. 宗教捐獻 
10. 合夥人應所得之相互保障 

四.什麼財產可以信託 
1. 金錢、有價證券、保單 4. 租賃權、地上權 
2.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5. 專利權、著作權 
3. 動產、不動產 6. 其他財產權信託 

五.委託人權利義務 
積極權利 
(1).取得全部發行受益權證或交易之價金。 
(2).取得信託資產之賸餘財產歸屬權。 
消極權利 
(1).大幅度節稅。 
(2).資產具安定性,無受強制執行之虞。 
(3).信託收益得合法遞延於股東或親人,無須另為稅賦上之安排。 
義  務 
(1).移轉信託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商標、專利、營業權及其他得為信託資產之一切權利)於受託銀行。 
(2).委託人不得中途中止信託或任意變更受託銀行或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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